主办单位: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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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认定

时间:2017-08-30 17:19:00 供稿:

  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它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综治委确认;本省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综治委确认。

  对县(市)综治委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有确认权的县(市)综治委可以移交地(州、市)或省综治委确认。

  在确认过程中,综治委可以组织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确认或者邀请市民代表参加。

  个人和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在行为发生起30个工作日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综治委提出;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综治委应当自接到反映或者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书面确认结论;对需要以公安、司法等部门作出处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确认结论。

  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

  下列材料经综治委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一)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委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外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

  (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

  确认见义勇为的,综治委应当自作出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县综治委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