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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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时间:2017-08-29 11:30:00 供稿:

前 言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倡导见义勇为的重要精神 

  对于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有些地方建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办法值得推广。对于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依法采取的正当防卫,司法机关应坚决给予支持和保护。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致残人员妥善治疗和安置;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人员家属给予抚恤。

  ——1991年3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起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大力褒扬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弘扬社会正气。

  ——200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党的十七大报告

  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合法利益,树立“见义勇为人人有责、社会和谐人人共享”的理念,弘扬社会正气、提高社会效应、扩大社会影响、动员社会力量,鼓舞更多的人关心、爱护、支持和参与见义勇为活动,激励更多的人加入见义勇为行列,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云南,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制环境。

  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大力宣传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和有关法规及党的政策;

  (二)组织发动见义勇为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和社会志愿者活动;

  (三)表彰奖励见义勇为的先进群体和先进个人;

  (四)优抚帮助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亲属和负伤致残人员;

  (五)广为开展见义勇为的资金募集活动;

  (六)严格管理使用见义勇为基金,确保其安全增值;

  (七)其他有关见义勇为基金会公益活动的特殊业务。

  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资金来源 

  (一)省人民政府投入的启动资金,以及在财政年度预算中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慈善机构、理事成员单位、福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等有组织的募捐收入;

  (三)设置“云南省见义勇为工作特殊贡献奖”和“云南省见义勇为献爱心人士奖”,宣传发动民营企业代表,有关社会、经济组织代表,社会名人名家以及其他社会个人的捐赠;

  (四)企业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部门对见义勇为基金储蓄管理的利息收益。

  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财产主要用途 

  (一)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二)补助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医疗及其家庭生活困难;

  (三)组织社会各界开展见义勇为主题的文化宣传、文艺演出、文学创作、报刊专栏、影视专访、新闻评选等重大活动以及见义勇为志愿者社会服务活动的经费支出;

  (四)对荣获“云南省见义勇为工作特殊贡献奖”和“云南省见义勇为献爱心人士奖”者的表彰奖励;

  (五)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及其工作机构的必需开支;

  (六)基金会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补助,以及基金会办公室办公费用的必要支出。